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隔離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並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患者,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在指定場所對醫療機構內疑似患者的患者、病原攜帶者和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其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控制傳播。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