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仲裁是指通過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可以單方申請仲裁。另外,其他情況需要仲裁的,需要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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