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國大陸警察提供單壹警用裝備始於2006年7月。當時,為了加強和規範警察的裝備,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結合警察執勤執法的實際需要,制定了警察的裝備標準,啟動了人民警察的裝備工作。
《公安單警裝備標準》中提到,根據基本工作要求和實際工作條件,分為“強制裝備”和“可選裝備”兩種。“必配”是指單警完成基本任務必須配備的裝備,“可選”是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性配備的裝備。
相關內容解釋
為加強和規範警務人員裝備,提高警務人員戰鬥力,保障警務人員執勤執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公安部組織制定了警務人員裝備標準。
1,該標準的制定有利於全面提高公安單警的裝備水平和戰鬥力。
2.二是可以為地方公安機關向系統申請裝備經費提供依據。
3.三是統壹單警裝備物品,確保裝備統壹,推進公安單警裝備標準化建設;第四,從裝備的實用性出發,最大限度的優化單警的裝備,進壹步提高單警裝備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