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延伸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查詢辦法》,企業登記檔案查詢應當提供以下程序:
(壹)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黨政軍機關可以憑介紹信(公函)和查詢人員的工作證件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
(二)企業職工憑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可以查閱企業登記檔案;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可以憑身份證查閱企業的登記檔案。
(3)受當事人委托,律師可憑法院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書查詢與代理事項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
(4)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因訴訟或者仲裁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可以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查閱相關企業登記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