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有序開采、嚴格監管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采砂或者處置淤泥等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經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砂、泥土、黃金、沙或淤泥的處置;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根據防洪規劃進行河道疏浚、堤防加固、河道整治所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調整。
因修建水庫和河道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