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上只有手印有效,沒有簽字蓋章。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二、什麽情況下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免除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