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並與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簽訂代理協議,但因受援人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除外。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和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援助。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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