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證員介紹自己的名字,詢問遺囑人是否申請撤回;
2.公證員向遺囑人說明遺囑中關於公民財產處分權的規定,以及遺囑公證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3.遺囑人確認訂立公證遺囑後,填寫《遺囑公證申請表》。
綜上所述,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