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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將男方購買的房產贈與女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先要區分是否有過戶登記,如果已經辦理,那麽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登記,屬於口頭贈與或者基於婚姻的附條件贈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手了,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和價值性,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出資人,這種基於壹定條件的贈與稱為“附條件贈與”。如果條件不成立,那麽贈與人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最後都結婚了,貸款的還款歸女方個人,因為結婚的條件已經滿足了。如果最終分手,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且雙方婚姻關系不能締結的原因在男方,可以酌情返還,壹般在50%以內。

法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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