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公安部作出的司法鑒定不滿意,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偵查人員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補充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條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不予補充或者重新鑒定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符合補充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準予補充或者重新鑒定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損傷鑒定以原損傷為基礎的,法醫應當在重要時間節點,在入院、病情危重或者昏迷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操作規範,通過公開對公開,對醫院病房內的傷員進行調查,公開對公開收集證據,確認傷員當時的傷情和客觀傷殘狀況,擬定傷情等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人民警察辦理案件,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的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對同壹行政案件中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