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起實施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土地公有制不可動搖,農民利益的保護,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對推進鄉村振興和城鄉壹體化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