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序:登記編號→審核→現場勘查→制作報告→填寫變更審批表→審批→繳納相關稅費→變更登記備案。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條;
3.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0號令)
4.《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
5.《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三、申請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2.土地權屬合法,邊界清晰,無爭議。
3.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合法有效證件。
4.經合法批準取得集體土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並經合法批準辦理了相關手續。
5.農村村民因出賣、贈與申請變更土地使用者姓名的,應當自出賣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
四。申請材料:
1,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2、《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審批表》或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批文等合法有效的文件。
3、房屋買賣合同或土地轉讓協議
4、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涉及的土地價款、出讓金等支付憑證復印件。
5.契稅或免稅證明
6、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登記證、法人身份證。
7、《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8.變更後的房產證復印件。
我在國土局工作了2年,對這些步驟有個大概的了解,就看妳的地方怎麽操作了。還有什麽我不明白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