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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行使追償權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法律解析:(1)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到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給予了賠償,返還了財產或者恢復了原狀。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受害人之前,追索權是不存在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也可以依據行政賠償協議程序的約定。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在損害行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故意是指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可能對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仍然我行我素,造成損害結果。重大過失是相對於壹般過失而言的,即行政工作人員或受委托人不僅沒有註意到其身份或職務的特殊要求,而且沒有預見和避免壹般人能夠預見或避免的情況,即沒有達到法律對壹個公民的最低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9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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