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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

依據是《憲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統壹,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活動作鬥爭。

擴展數據:

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職務犯罪,包括經濟領域的職務犯罪,開展檢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這類犯罪主要包括貪汙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和玩忽職守罪。

同時,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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