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經處理後,職業病危害因素能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法律依據: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
(壹)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執法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及相關培訓。指導和檢查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三)組織職業衛生的隨機監督抽查。
(四)組織、協調、監督和查處轄區內重大職業衛生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報。
(六)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