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之間的跨國商業交易關系-跨國鋼鐵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部門的跨國經濟控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間的跨國經濟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第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方是否有效?是違約嗎?出口商如何獲得救濟?進口商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影響的國內外當事人能否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能質疑美國嗎?能否從國家間爭端的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方案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成立,這涉及到中美兩國合同法和國際合同公約的規則,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麽,進口商的行為屬於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進口商可以抗辯,美國政府的行為構成情勢變更,從而可能免除責任。
其次,美國政府采取進口保障措施的依據是其1974貿易法第201條,該條款規定外國進口產品如果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美國總統可以決定是否采取進口保障措施。所以美國政府的做法是基於國內法的。至於國外受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他們是沒有上訴權的,所以不能尋求美國國內法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