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必須是簽訂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向監護必須以書面形式;
3.決定監護的監護人還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決定監護協議必須經過有效公證。
故意監護也稱委托監護。簡單來說,故意監護就是在妳有意識的情況下,可以書面指定壹個人,作為妳傷殘後的監護人,照顧妳的生活,處分妳的財產和權利。
故意監護適用於同居、同性的人。也就是說,同性故意監護是故意監護的壹種適用情形。
故意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利害關系時為自己選擇監護人,將其人身監護和財產管理委托給監護人的制度。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後,由監護人根據被監護人的意願,辦理生活照料、醫療、財產管理、維權訴訟、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稱為被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在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