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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裏建築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鄰裏之間建房,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日照和排水。《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可以和對方協商,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相鄰權糾紛為由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排除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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