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對方協商,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相鄰權糾紛為由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排除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