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壹)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未建設暫時不使用或者不能安全分類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單的淘汰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六)擅自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七)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遺撒、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