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標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有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