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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還舊的法律規定

借新還舊,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和回收過程中經常使用的壹種方式,是指貸款到期後(包括展期後)不能按時回收,再發放貸款以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借新還舊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有意直接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除非原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否則保證人不承擔借新還舊的民事責任。當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共識直接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時,新貸款的擔保人將面臨極其不利的局面。他所擔保的貸款壹旦立即歸還給債權人,就不能用於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的資金實力,因此很有可能在新債務到期後債務人無法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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