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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法規的哪壹條款涉及司法鑒定委托主體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壹)司法鑒定機構違反規定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三)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四)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七)支付回扣、介紹費和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

(八)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十)司法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十壹)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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