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不能濫用自己的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權利的行使是有壹定限度的。行使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屬於濫用民事權利。民法壹方面鼓勵權利主體正當行使權利,另壹方面為權利的行使劃定了明確的邊界,即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構成侵權。基於民事權利的內容,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成員權。2.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3.根據可以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4.根據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民事權利是指權利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實施壹定的行為。權利行使有兩種方式: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定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1.自由運動的原則。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應當由當事人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2.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權利人應當根據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