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雇員帶薪休陪產假。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的,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向社保中心申請後,由社保中心支付。陪產假工資通常按照當地社會工資標準支付。當員工工資高於社會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將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在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按照配偶生育時間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公民依法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可再享受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產假與產假享受同等待遇,陪產假期間配偶工資按其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