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具體風險,賣方只需獲得最低保額即可。如果買方要求投保戰爭險,賣方應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投保。當賣方可以這樣做時,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國際貿易術語法規定:
國際貿易術語的使用受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國際規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的目的是為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提供壹套國際規則,以避免或至少減少不同國家不同解釋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經常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這將導致誤解,糾紛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壹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後來又於1953、1967、1976和1986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