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要求:“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被告應當協商解決;如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也可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受害人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造成安全事故後,首先需要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這也是所有情況的常態。不申請工傷認定,就不能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獲得賠償。建議職工督促企業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明確向城鎮職工社保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工傷認定。企業未按規定明確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本人和家屬也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在今年年底申請工傷認定。
此外,用人單位所在城市的城鎮職工社保機關、事業單位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采取安全生產事故操作流程的步驟之前,盡量確定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作服、工作資料、工資發放記錄都是最基本的直接證據。企業應當承擔工作人員申請工傷認定成功後被告的醫療費、誤工費、差旅費和工傷認定消費。如果公司不支付,被告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