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騰退不是壹個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上不能準確界定。但在壹些地方的項目運作中,會有通過騰房搬遷的要求。
擴展數據:
1.本意見適用於因征收、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而騰空房屋,需要對市區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人員。
2.被征地房屋的騰退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補償的原則,符合房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3.被征地房屋騰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房屋所有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4.地方騰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房屋騰退補償安置通知書,並將房屋權利、騰退範圍、騰退期限等事項以房屋騰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如需延長騰空期限,房屋所有人應在騰空期限屆滿前15向當地騰空機關申請延期騰空。
5.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騰退,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組織騰退。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當地拆遷主管部門的監督。
參考資料:
“圖解執行:二中院壹起房屋休假案紀實”——北京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