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三條國家采取自謀職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的辦法,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義務兵。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壹次性退休費,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退休費標準。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榮譽,屬於烈士子女的,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4)他們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