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進行醫療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登記,壹次性足額補繳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未繳費期間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的5.6%,繳費年限計入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繳費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計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前,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