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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處罰的金額是多少?

當場處罰金額為50元至200元。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反治安管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當場收繳罰款只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

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

3、偏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指當事人確實有違法行為,能夠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證據清楚、充分。違法事實未查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有法律依據。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3.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為罰款和警告。而且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也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範圍。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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