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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金融糾紛調解機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金融調解機制在國外應用廣泛,大部分金融糾紛都是通過金融調解機制解決的。中國的金融中心雖然有壹系列的金融調解機制,但在金融糾紛中卻很少使用,以至於大部分金融糾紛都是通過金融訴訟來解決,金融調解機制並沒有在解決糾紛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目前,我國金融中心與非金融中心之間的金融糾紛適用統壹的調解機制。我國金融調解機制主要包括消費者協會調解機制、金融行業協會調解機制、金融監管機構投訴機制和商事調解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正式申請表;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特殊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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