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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如下:

1.被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費。

3.代位求償的金額以支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賠償範圍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應具備以下條件:1,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2.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3.保險人有權在支付保險金的限額內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追償;4.第三者不得為被保險人的善意家庭成員或其他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相對人,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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