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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據時,法官不根據證據判斷怎麽辦?我應該去哪個部門投訴它?

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被法官采納,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總結:法官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官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決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由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以及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來決定,而不是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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