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總結:法官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官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判決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由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以及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來決定,而不是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