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只要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都可以追究責任。微博中的某某罵有沒有勾引男人,是判斷是否捏造事實的關鍵。如果李女士朋友的行為即使捏造事實也不嚴重,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李女士的朋友捏造了有人勾引男子的事實,她應該被行政拘留並處以相應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即使內容屬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名譽權侵權也可以構成名譽權侵權。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