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路邊或者通道挖坑、維修或者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下水道是哪個單位管理的,沒蓋的下水道旁邊有沒有警示牌,這些都關系到賠償的主體和賠償的水平。
根據過錯,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害人的收入水平及個人因素,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數額,再進行協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必要時委托律師辦理。窨井等地下設施本來就具有危險性,但管理者可以通過管理來改善或避免損害或將損害降到最低。
管理人有保障窨井等地下設施安全的義務,應當及時檢查、維護、維修,確保設施安全。因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損害的,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