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協會也有責任接受針對律師的投訴或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申訴,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接受律師的陳述;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