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協商立即修剪樹木,避免發生危險事故。如甲方已采取安全措施並履行了警示義務,可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持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造成損害的,可以免除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對賠償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