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交戰的態度及相關原則如下:1。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條件。法律不提倡婚姻契約,也不禁止人們自行締結婚姻契約。但是,締結婚約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任何人不得強行幹涉。2.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願意,才能實際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壹方要求解除時,無需征得對方同意,通過通知對方即可解除。3、處理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應正確認定財產性質,分別情況,區別對待。此外,我國對壹方為現役軍人的婚姻合同,按照相關政策予以保護。非軍人壹方要求解除與軍人壹方的婚約時,如果婚約基礎較好,又無重要理由解除婚約,應教育說服不要解除。如果婚姻關系穩定,婚姻沒有前途,應通過所在組織對戰士進行說服教育,予以解散。訂婚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現役軍人提出與非現役軍人解除婚約的,按普通民眾訂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