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二條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討論和決定黨支部的重要工作。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舉行。重要事項在提交黨員大會決定之前,壹般應在支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
第十三條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居住地點分散的黨支部,應當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劃分若幹個黨組,並設立黨組組長。黨組組長由黨支部任命或由黨組黨員推薦。
黨組主要是落實黨支部的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布置的任務。
黨組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