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集體土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集體土地被個人占用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詢問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或者去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簡單來說,農村土地就是集體土地,分為基本農田和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售、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在集體成員之間進行。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並處以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占用土地,騙取批準占用土地,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侵占集體土地罪的準確表述應該是刑法第342條中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占集體土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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