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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進行選舉有哪些不允許的行為?

法律解析:侵犯黨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以脅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阻礙黨員獨立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壹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應當體現選民的意誌。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名單要經過黨組織和選民的充分討論。正式選舉可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差額選舉方式直接進行。也可以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民有了解候選人的權利,有要求更換候選人的權利,有不選擇任何壹個候選人而選擇其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民投票或不投票。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違反黨章的,上級黨的委員會經調查核實後,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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