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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到底是什麽?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沒有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為能力。需要註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範圍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基於親權作為監護人;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去世,或者被剝奪親權的,以簡化順序確定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根據簡化法定順序或者根據故意監護協議決定其監護人。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自然人必須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根據我國民事司法實踐,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予以確認。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精神狀態確定,前提是利害關系人無異議。

(二)必須由其利害關系方或者相關組織提出申請。利益相關者包括近親屬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這裏所說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親屬。根據《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其他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3)必須是人民法院認可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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