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區分具體情況:
1,在專制制度下,法律只是權力的附庸和奴婢。當然是強大的。
在專制制度下,統治者憑自己的意誌和任性的性情進行統治。“只要法律完全淪為權力的仆人地位,那麽法律就可以根據權力的需要任意塑造。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不正常的,人也是不正常的。”無爭議的權力是野蠻的,如同洪水猛獸,使得人類付出的代價不亞於戰爭、饑荒、瘟疫。
2.法治之下,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權力必須在法律的軌道內運行。自然是大法。
法治通過對權力的規制,使權力的運行徹底擺脫野蠻任性的狀態。把權力關在法治的籠子裏,它自然不能隨便出來咬人。
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歷史,法律在治國中的地位低下,基本上是權力支配法律。新中國成立後的很長壹段時間裏,特別是文革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甚囂塵上,出現了政策代替法律、領導人言論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現象。壹個國家要長治久安,就必須解決好權力與法律的關系,杜絕權力的濫用和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