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部分或全部執行標的積極協商並達成壹致,從而解決雙方糾紛,在法院不繼續執行的情況下,終結執行程序。這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懲罰,是法律所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