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請、證明、蓋章、打印新的戶口本。具體操作如下:
1,寫更名申請;
2.去街道或者單位開證明。如果是學生,去學校開證明,證明是本校學生就行;
3.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加蓋戶籍專用章,由段警和所長簽字;
4.在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16歲以上公民按規定更改姓名需公證;
6.在市公安局戶籍科簽字。如果妳是16歲以下,沒有這個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重新打印壹份新的戶口本。
戶口是戶口和人口的總稱,戶口是戶口,人口是人口。戶口登記的載體是戶口本(戶口簿),是公安機關戶政部門為記錄和留存戶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