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卷煙,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標準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商品合計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查不出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品牌分香煙、雪茄。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書;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倒賣香煙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對倒賣香煙的處罰標準如下:
1.凡倒賣煙草50片以上的,構成無照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