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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違法嗎?

法律分析

作為居間人,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因此,中介能否主張“跳單”違約,取決於是否簽訂了中介合同,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媒介服務,是否積極履行了中介義務。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槽”的關鍵,重點在於代理機構的委托權限是排他性的還是非排他性的;如果是非獨家代理,即賣方同時在幾個中介處要約合同,就要考慮中介提供締約機會的順序,履行中介服務的程度,客戶實際使用哪家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是否為交易支付了合理對價,是認定是否構成“跳單”違約的重要依據。當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機會,為了不支付中介費而進行私下交易,或者為了少付中介費而惡意去另壹家中介進行交易,很可能構成“跳單”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給付;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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