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財物估價管理辦法》,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盜竊案件時,應當委托各級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對贓物進行估價。價格事務所收到委托鑒定書後,應當移交給有權對贓物進行估價的人,並在接受委托鑒定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鑒定結論;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
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的物品價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案件移送時,應當附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鑒定結論。
第十二條價格事務所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鑒定結論;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