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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國家礦產資源犯罪的立案標準

盜掘國家礦產資源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

2、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的;

3、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在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

1,非法采礦的定義;

2.礦產資源開采的許可和監督;

3.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要求;

4、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5、解決礦產資源開采爭議的途徑。

總結起來,盜掘國家礦產資源罪的立案標準包括: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重要礦區和他人礦區,拒不停止開采特定礦種進行保護性開采,礦產資源損失價值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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