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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滿幾周歲的兒童不能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禁止12周歲以下兒童駕駛自行車上路行駛。年滿12周歲的兒童,在辨認能力和遵守規則方面能夠適應道路的行駛條件。12歲以下兒童也不允許上路騎行。而且,即使父母在壹旁看著,交通事故也不能完全避免。壹旦出現緊急情況,孩子的應對能力相對較弱,容易發生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3)嚴禁酒後駕車;(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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